院内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事厅川人办发〔2008〕286、287号文件有关精神,为加强高层次人才梯队建设, 2008年将继续开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院2008年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的推荐工作采取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等形式。
个人自荐对象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的教授、研究员、研究馆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周岁,后备人选年龄在45周岁以下;省优专家以中青年为主。
组织推荐是在个人自荐的基础上,根据自荐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近五年的专业技术业绩、科研教学成果和社会贡献及效益,由各系(部)以书面推荐意见于2008年10月14日前报人事处。
二、推荐人选必须符合川人办发〔2008〕286、287号文(见附件1、2、3)中相关条件的规定(具体见省人事厅网http://www.scrs.gov.cn/,或学院人事处网站)。
三、原则上不能同时推荐为2008年度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和省优专家候选人。
四、学院根据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确定上报人选。
五、上报人选填写各类表格和材料,表格和文字材料须报电子文档填写各类表格和材料,发至邮箱:rsc_scwl@163.com。
六、咨询电话:2790078。
2008年10月8日
附件1、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8〕286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所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川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强高层次人才梯队建设,培养造就国内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夺取灾后恢复重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胜利,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川人发〔2008〕10号)的规定,经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省社科联研究,决定开展第八批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人选基本条件
(一)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条件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推荐人选必须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在职的专家、学者,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3.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4.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专业保持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
6.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含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的高级工程师,具有特级教师称号的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7.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或居省内领先地位。
除两院院士作为当然的带头人外,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以及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宣部“四个一批”人才,应优先推荐。
(二)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条件
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以下简称“后备人选”)推荐人选必须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四川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2.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3.具有本学科、专业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现状,对本学科、专业的发展动向有一定的预见性;
4.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知识面较宽,思维活跃,发展潜力较大;
5.主持或主研完成过省(部)级及以上的学术、技术项目,作为主要完成者,多次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取得了多项专利成果;或撰写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在省(部)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过多篇学术、技术论文,并在国内外同行中产生较大影响;或在技术开发工作中,完成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善于团结同志,合作共事,协同攻关;
7.有较强的信息获取及处理能力;
8.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称),一般应具有中国国籍。
二、推荐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带头人推荐后备人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组织推荐
各市州,省直部门,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组织推荐本地、本部门的人选;省科协、省社科联也可组织推荐所属学术、技术团体的人选。
中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可直接推荐人选。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省直部门、市(州)或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组织推荐。
(二)带头人推荐
每位带头人可直接推荐1-2名同学科、专业的后备人选。获得2名及以上带头人推荐的人选,为后备人选有效推荐对象。
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推荐人选一律按规定的渠道推荐,并且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渠道推荐。
各市(州)和省直部门,要与所在地域(行业)内单位和代管的中央在川单位加强联系,积极主动地做好推荐工作或情况通报工作。
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一)各推荐单位和个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坚持公正、客观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荐工作。要严格标准条件,确保质量,宁缺勿滥,把真正具备条件的优秀人才特别是在我省支柱产业中勇于开拓创新和长期在生产一线工作的优秀中青年人才推荐出来。要以推荐人选的学术和技术水平、成就及贡献为重点,认真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准确性。要本着对个人、对组织、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技术水平、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以及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情况给予客观实在的评价。推荐工作中,要坚持以近5年取得的成绩为主,特别是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表现特别优秀的人员要积极推荐。要加强对推荐工作的宣传,将推荐范围、条件予以公开,并注意听取同行专家和有关方面对推荐对象的意见。
(二)学术、技术团体推荐人选时,对推荐人选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情况应征求所在单位的意见。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作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推荐对象。45周岁以下的中青年专家、学者,不是后备人选的,一般不直接推荐为带头人。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管理期满后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四、上报材料及时间安排
推荐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填写规范、手续完备的《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表》(两用表)。
(二)推荐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批文或专业技术职务(称)证书复印件。
(三)超过60周岁的带头人推荐人选的暂缓离退休或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批文复印件。
(四)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推荐人选的聘用证明、所在企业单位的工商执照年检或所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年检复印件。
(五)推荐人选取得的成果获奖(限国家、省部级奖励)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出版的代表论文、著作的封面或扉页、版权页复印件,主要论文、著作目录表(按作者、论文或著作名称、刊物或出版社名称、发表或出版时间顺序排列,合作撰写的论文、著作,作者名应按当时的署名顺序排列),学术和技术水平及成就评价的依据和效益证明材料(管理期满的带头人作为第八批带头人推荐人选的,应以其管理期间的业绩为主)。
(六)推荐者对推荐人选的综合推荐材料(2000字以内)。内容包括审查推荐人选全部推荐材料真实性的情况,推荐人选个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学术和技术水平及成就等情况(重点反映推荐人选发表、出版论文、著作,参加国内外学术和技术交流,参加重大、重点项目研究,取得成果,在省内外或国内外达到的水平,产生的效益或影响,本人所起的作用等情况)。
(七)市(州)政府、省直部门(团体)、中央在川单位主(代)管部门和直接推荐的单位关于报送推荐人选名单及材料的公函(带头人推荐的后备人选除外)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推荐人选一览表》。名单和《一览表》应将带头人和后备人选推荐人选分别按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6个学科、专业领域归类排列。
(八)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APPMS3.0)生成的人选数据库软盘一张。
上述材料除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外,其它材料均须打印,且为签名盖章的原件;《一览表》用A3型纸,其它上报材料用A4型纸;《推荐表》、《一览表》和公函一式两份,其余材料一式一份。
每个推荐人选的《推荐表》和附件材料须分别单独装订,个人所有上报材料要用标准档案袋或信封袋妥善包装,并注明推荐人选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称)、工作单位、推荐类别(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推荐学科、专业领域、推荐者(可将《推荐表》封面有关内容复制贴在袋上)。
推荐名单和材料须于2008年10月31日前(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报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推荐材料不完备、不符合要求或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予受理。
《推荐表》、《一览表》、《学科、专业目录》可从四川人事信息网(http://www.scrs.gov.cn)或四川党政网人事厅网站下载。
联系 人:杨 有
联系电话:86512245、13350065097
传真电话:86765106、86627109
电子邮箱:20394126、scrstyangyou@126.com
通信地址:成都市东二巷18号
邮政编码:610015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选拔工作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8〕287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直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为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培养造就大批高层次人才,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人才奋发向上、创新创业,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灾后恢复重建中勇作贡献,根据《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川组通〔2005〕69号)的规定,2008年继续开展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下简称省优秀专家)的推荐、选拔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推荐选拔范围和对象
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以及具有特殊才能并做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均可推荐。推荐选拔对象以中青年为主。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2008年度省优秀专家的推荐选拔范围。省优秀专家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条件的,可再次推荐。
二、 推荐选拔条件和程序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川组通〔2005〕69号文件规定的选拔条件和程序,组织本地区、部门的推荐选拔工作。推荐人选以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为主要依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应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要重点推荐选拔在我省科研、生产、管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表现突出的优秀创新型人才,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中表现特别优秀的人员。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选由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的市(州)、省直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市(州)组织推荐。推荐人选上报前应在本地区、部门进行公示。
三、推荐选拔名额
省优秀专家选拔的总名额不超过200名,其中,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不超过20名。地方单位和中央在川单位均不超过100名。名额不分配,各地、各部门符合条件的人选均可推荐。
四、材料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市(州)、省直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推荐函一份(含单位公示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A4纸打印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表》一份;A3纸打印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一份。表格可从四川人事信息网(http://www.scrs.gov.cn)或四川党政网人事厅网站下载。填表时请认真阅读用表须知及填表说明,主要突出贡献事迹一栏要写实;获奖和获专利情况一栏只填写与证书一致的项目名称,无个人证书的不填,获得的其他荣誉称号也不填入此栏;单位推荐意见一栏要签署材料是否属实,是否同意推荐的明确意见。
(二)业绩综合材料(2000字以内,用A4纸打印)一份。内容包括个人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学术、技术水平;主持或参加过哪些重大项目,是否获奖,是否转化、推广,产生哪些经济、社会效益,以及发表的主要论文、著作(限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和出版社)等情况。
(三)获奖证书(限国家、省、部级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发表论文、著作的目录(限省、部级及以上刊物和出版社),有个人署名的封面以及体现学术、技术水平或效益的证明一套。
(四)“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软件(APPMS3.0)”生成的申报人选数据库软盘一张。
各地、各部门请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省优秀专家的推荐材料报省人事厅专家管理处,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报送时间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OO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3、
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川组通【2005】6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是各行各业、各个领域的精英人才,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的中坚力量。为做好选拔和管理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以下简称省优秀专家)工作,培养造就大批高层次人才,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奋发向上、创新创业,在加快四川经济社会发展、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勇作贡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优秀专家选拔工作,应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经济社会效益原则,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坚持体现社会价值和个人价值相统一、精神激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省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共同负责,省人事厅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种隶属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进行。
第五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是在我省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各学科、领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各行业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及其他优秀人才。
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称号的,不再作为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对象。
第三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省优秀条件必须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社会主义事业作贡献。
第七条 省优秀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称号。具有特殊才能并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
选拔省优秀专家,应以中青年为主。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并在近5年取得下列成绩之一者,可作为省优秀专家推荐对象。
(一)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有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对推动学科、专业发展有重大作用者。
(二)在技术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主持解决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重大技术引进项目中关键性难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三)在开发、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工作中成绩突出,对提高本专业技术水平作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有较大影响者。
(四)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在国家、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决策和实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者。
(五)从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艺术及其其它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卓著,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者。
(六)所领导管理的单位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的管理水平,有一套已被推广采用、具有较高价值的现代管理思想理论和经验措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者。
(七)在生产和服务领域业务精湛,推动了生产发展或提供了优质服务,带动培养了大批技能人才和优秀人才者。
(八)长期在老、少、边、穷、贫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对促进当地经济建设,科技、文教、卫生事业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显著成绩,在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者。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确定每次选拔人数;每次选拔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0人。
第十条 省优秀专家的选拔工作,采取单位推荐与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推荐方式,按照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
(一)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在广泛征求专业技术人员或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意见的基础上,研究确定;群众推荐、个人推荐的人选,应由所在单位对其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就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情况作出评语。在确定推荐人选前应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及业绩、成果、贡献等在单位内进行公示。确定推荐的人选,填写《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推荐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公示情况说明,报所在市、州、省级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
(二)各地的推荐人选由市(州)党委、政府审查,省级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主管(代管)部门的推荐人选由党组(委)审查。各地、各部门审查通过后的人选,报省人事厅;中央和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的推荐人选,由企业审查后报省人事厅。
(三)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人选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并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批准。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一条 省优秀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为4年,自批准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省优秀专家的管理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牵头,省人事厅具体负责。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省优秀专家的具体工作。各地要协助管理本辖区内行政关系不在当地的省优秀专家。条块要加强联系,主动协调,互通信息,共同做好管理省优秀专家的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组织都要做好省优秀专家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思想上、政治上的进步,通过举办专家理论培训班等,对他们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主义、艰苦奋斗等教育,鼓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钻研、开拓创新、多作贡献。对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又具备入党条件的专家要及时吸收入党。
第十四条 建立联系制度。省优秀专家所在地区和部门,要与他们保持经常联系,掌握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积极督促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和地区应为省优秀专家参加省上组织的疗养、休假、联谊、座谈等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建立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对省优秀专家的工作岗位、党政领导职务等方面的变化,学术技术成果、奖惩、出国出境、患严重疾病等方面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对省优秀专家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每年底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分别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 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省优秀专家应在管理期限内拟订个人在学习、工作、人才培养、示范带头、发挥作用等方面的目标、任务,由各地、各部门每两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情况应记入考绩档案并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作为考核调整依据。
第十七条 努力改善省优秀专家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和在专业发展、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若安排社会活动和社会兼职,应充分尊重专家本人意见。
第十八条 省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地区和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安排他们参加业务学习、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取消其优秀省优秀专家的称号和待遇,并收回证书。
第六章 职责和待遇
第二十条 省优秀专家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作用,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积极探索创新,开拓学术、技术新领域,大力培养和凝聚青年骨干人才,努力促进本学科、专业的发展。
(二)积极争取国家、省(部)重点项目、课题的研究、开发及实施工作,开展原创性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在自主创新中的领军作用。
(三)积极参与我省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规划、决策咨询论证,为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四)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以及院士专家地方行、院(校)地(企)合作等活动,投身经济建设主战场,促进产学研结合,为我省发展新跨越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优秀专家享受以下待遇:
(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颁发《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证书》。
(二)向社会公布表彰,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其先进事迹。
(三)在管理期限内每月发给省优秀专家津贴。
(四)在当地办理特约医疗证,建立健康档案。管理期限内每年由各地、各部门组织进行一次体检,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报销。
(五)在管理期限内参加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国、出境休假疗养,费用由所在单位报销。
(六)在因公因病用车等方面,所在单位应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改善省优秀专家待遇的政策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10月21日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制定发布的《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选拔、管理暂行办法》(川组发【91】14号)同时废止。
2008108100446.doc
2008108100514.doc
2008108100544.doc
2008108100566.doc
2008108100811.doc
200810810065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