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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医疗费报销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18 点击:

全校教职工: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由我校制定的《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顺利过渡到达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特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我校职工凡在2014年度产生的医疗费,凭发票、处方等相关材料到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办理报销手续。校医院将按照《教职工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统一报销教职工医疗费。校医院收取教职工医疗报销材料时间为:3月20日—3月25日。如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相关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报销权利,学校计财处不再另行报销教职工医疗费。

2、我校已于2014年12月参加达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按照达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报销结算。参保人员在未领到达州市医保卡之前,请选择达州市医保局定点医院就诊。在达州市境内因病住院,可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在医院医保窗口办理报销手续;异地因病住院者,凭出院相关材料到达州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3、四川省内(含达州市)门诊医疗费用暂不予报销,待领取达州市医保卡后,由达州市医保局按规定将门诊统筹金直接转到职工个人医保账户。省外职工门诊医疗费凭门诊发票(原件)及门诊处方于每年 10月10日至12月10日,到达州市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特此通知

 

 

                后勤服务集团校医院

                  后勤管理处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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