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系: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受理2011年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申请的通知》(川教职改办【2011】58号)文件精神,现将今年申请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按照《四川省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
权的规定(试行)》(川教2007【16】号)文件执行,具体内容附后。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申报表》
2、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简介(内容包括本学科教师队伍,学术梯队,博士、硕士点等办学力量,以及教学、科研水平状况及取得的成绩等)
3、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下属主要学科评议组成员情况一览表。
4、以上材料请在2010年4月22日前将电子文档发至158263540@qq.com的邮箱中,待修改后再交纸质文档1份留存。
5、《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申报表》、《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下属主要学科评议组成员情况一览表》请在人事处表格下载栏中下载填写,《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成员情况一览表》由人事处统一填写。
联系电话:2790078
人事处
2011年4月12日
附:四川省高等学校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办学活力,促进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推动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校,须具备的条件:
(一)学校领导班子健全,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团结协作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学术水平高、学术风气好、结构合理、发展趋势好的教师队伍,有一定数量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
(三)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管理工作制度健全,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合理,建立健全了教师考核制度和职务评聘的实施办法,在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职称改革政策,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第三条 申请授予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须具备的条件:
(一)取得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3年以上。
(二)具有博士学位点;或具有硕士学位点,并连续培养了3届以上合格硕士毕业生;或具有学士授予权,并连续培养了六届本科毕业生。
(三)具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学术风气好,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四)教学质量高,本学科各专业及主要课程均有一定数量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为骨干的教师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评议所涵盖的各二级学科至少有2名教授(研究员)。
(五)科学研究工作及人才培养方面成绩显著,学科建设有特色,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其他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项目,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四条 申请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须具备的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点;或连续培养了3届以上本科合格毕业生;或连续培养了10届以上专科合格毕业生且与学科(专业)有5名以上正高级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
(二)具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学术风气好,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三)教学质量高,其主要课程均有一定数量的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评议所涵盖的各二级学科至少有1名教授(研究员)。
(四)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学科建设有特色,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在本省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 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一般应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研究生专业分类目录中的一级学科为准,单科性或特殊学科可按二级学科申报。学科评议组的组建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文件规定,学科评议组成员一般由7-11名本学科的在职教授(研究员)组成。申请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其学科评议组的成员应全由教授(研究员)组成;申请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其学科评议组成员的组成,教授(研究员)应占2/3以上。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六条 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授予,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材料,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报省教育厅职改办(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办公室)。
(一)申报。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校,应分学科分级别向省教育厅人事处(职改办)(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二)资格审查。省教育厅人事处(职改办)(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学科的条件进行初审。
(三)专家评议。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学科由省教育厅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评议并提出相应的评议意见。
(四)审批。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议意见,并征得省高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进行审批。
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
第七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组按批准的评议权限和范围开展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第八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校,其校评委会下设的该学科评议组,同时具有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的职能。
第九条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审权的学校,其校评委会下设的该学科评审组评审通过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由校评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职改办、省职改办审批。
经省教育厅批准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校,其校评委会下设的该学科评议组评议通过的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经校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省评委会审定,省教育厅职改办、省职改办审批。
第十条 学科评议组应严格执行《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实施细则》,按批准的评议权限和范围正确行使评议权限,认真贯彻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政策规定,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
第十一条 学校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要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群众的民主监督。要做到岗位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增加评聘工作的透明度。省教育厅将每三年对具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高等学校进行复核,并不定期进行检查,对不能正确行使权力,保证评审质量的,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学科评议权。
第十二条 具有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的学科评议组成员调整须报省教育厅职改办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授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学科评议权工作原则上每3年进行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四川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若国家有新规定时,则按新规定执行。